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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 32 号今天律师楼 邮政编码:430000 网址:http://www.jintianls.com/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就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准及对发行人 (二)董事会在获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后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 (四)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规定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五)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 18 法律意见书 (六)所处行业、市场竞争、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等披露情况 .. 33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或安排50 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 指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公司/菲利华股份 指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本次以简易程 本次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 指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定对象发行股票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A 股指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中国境内的公司发行, A股 指 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 股票 近三年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报告期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9 月 荆州市菲利华石英玻璃有限公司,后整体变更为湖北菲 菲利华有限 指 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汇宝金源 指 北京汇宝金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安懿佳 指 湖北安懿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潜江菲利华 指 潜江菲利华石英玻璃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菲利华 指 武汉菲利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益(泰兴) 指 中益(泰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颢(上海) 指 本颢(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合肥光微 指 合肥光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融鉴 指 湖北菲利华融鉴科技有限公司 中志(常熟) 指 中志(常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瑛泽材料 指 湖北瑛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石创 指 湖北石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石创 指 上海菲利华石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昭纯 指 上海昭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为北京兴 北京兴华 指 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审众环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编《2019 年度审计报告》 指 号:众环审字(2020)010166 号)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编《2020 年度审计报告》 指 号:众环审字(2021)0101254 号)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编《2021 年度审计报告》 指 号:众环审字(2022)0112266 号)《2019-2021 年审计报 《2019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 指 告》 年度审计报告》的合称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2022 年半年度报告》 指 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 指 告》 报告》 中审众环出具的众环专字(2020)010273 号、众环专字近三年《募集资金年度 (2021)0100526 号、众环专字(2022)0111091 号《关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指 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鉴证报告》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的合称 中审众环出具的众环专字(2022)0112186 号《关于湖《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指 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况的鉴证报告》 的鉴证报告》 中审众环出具的众环专字(2020)010197 号、众环专字近三年及一期《内部控 (2021)0100525 号、众环专字(2022)0111090 号、众 指 制鉴证报告》 环专字(2022)011218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合 称 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披露的《2022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披 《本次发行预案》 指 露的《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 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披露的《2022 年度以简易程《本次发行可行性论证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及于 2022 指 分析报告》 年 12 月 2 日披露的《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披露的《2022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 指 及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披露的《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行性分析报告》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半导体用石英玻璃材 湖北省成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北菲利华石英料扩产项目可行性研究 指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半导体用石英玻璃材料扩产项目可行 报告》 性研究报告》(编号:HBCZ-2208008-01A) 湖北省成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汉菲利华新材《新材料研发项目可行 指 料科技有限公司新材料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 性研究报告》 号:HBCZ-2208008-02A) 国家国防科工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指 问答》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 《发行监管问答》 指 监管要求》(2020 年 2 月 14 日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上市规则》 指 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审核规则》 指 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则》 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菲利华股份的委托,担任菲利华股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 2022 年 9 月 30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申请文件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须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法律意见书 引 言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是 1998 年 11 月 23 日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设在武汉,并在北京、海口、山南、宜昌、恩施、襄阳、十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地设有分所,业务范围包括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房地产、招标投标、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公司事务、工商、税务、仲裁代理、民事代理、行政复议及诉讼和刑事辩护等法律业务领域。在证券法律业务方面,本所专门制定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规定了总则、证券法律业务的范围、证券法律业务从业律师备案、证券法律业务的立项、证券法律业务工作规范、证券法律业务风控委员会、证券法律业务从业律师的内部管理、附则等条款内容。本所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首次备案,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完成了 2021 年度备案,具备承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的资质和能力。 本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 32 号今天律师楼 邮政编码:430000 电话:027-87896508 传真:027-87896508 本所为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签名的律师为张永新律师、明苏苏律师和吕鑫律师,其主要执业领域、联系方式如下: 张永新律师,男,1992 年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持有军工保密资格证书。年 2 月在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2000 年 2 月至 2021 年 10 月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2021 年 10 月至今在本所任专职律师。张永新律师参与的证券法律业务包括人福医药、东湖高新、道博股份等公司的 IPO 项目,多佳股份(现为东方金钰)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景弘环保、超级玩家、莱恩股份、康农种业、汇波新材、三好教育、恒立钻具、驿路通等公司的“新三板”挂牌项目。 张永新律师联系方式: 法律意见书 手机:15902703598 E-mail:yongxin-jt@foxmail.com 明苏苏律师,女,2016 年 6 月毕业于武汉大学国际法专业,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并持有军工保密资格证书。2016 年 7 月至 2021 年 4 月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任职;2021 年 4 月至今在本所任职。明苏苏律师参与的证券法律业务包括理工光科、微创光电等上市公司定增项目;武汉光谷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等。 明苏苏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5007102872 E-mail:susu.ming@foxmail.com 吕鑫律师,男,2020 年 6 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治安学专业。2020 年 7 月至今在本所任职,2022 年 5 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吕鑫律师参与的证券法律业务包括理工光科、微创光电等上市公司定增项目。 吕鑫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5827238223 E-mail:jt-lvxin@foxmail.com二、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发行人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设立、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 法律意见书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含工商、税务、环保等)、诉讼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发行人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视频或电话访谈、查询或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所提供材料的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出补充尽职调查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文件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非从上述组织或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抄录、复制的材料,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律师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作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底稿。 (三)参与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本所参与了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要准备工作,出席了由承销商组 法律意见书织的中介机构协调会和发行人组织的相关专题会议。 (四)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撰写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文件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撰写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五)风控委员会复核 本所证券法律业务风控委员会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并出具内核意见。本所律师根据风控委员会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2 日,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投入了充足且必要的工作时间。完成内核后,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完成正式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程序并确保据此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法律意见书 正 文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就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准及对发行人董事会的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发行人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及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披露的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了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的议案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就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授权程序、授权范围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在获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后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批准(http://www.szse.cn/)上披露的上述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22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 法律意见书关议案。(http://www.szse.cn/)上披露的上述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22 年 12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和《关于开设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独立董事就上述董事会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的议案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的议案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会议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核准 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 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涉军上市公司发行普通股的资本运作行为须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涉军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法定程序之前,须通过国家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并接受相关指导、管理、核查。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属于涉军上市公司,国家国防科工局已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出具《国防科工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作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2022〕839 号),原则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根据《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须由保荐人保荐,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及国防科工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授权;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通过深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二、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深交所公告公示的信息,发行人为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的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一家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菲利华有限为一家依据《公司法》于 1999 年 1 月 22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菲利华有限于 2006 年 4 月期,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成立至今合法有效存续,发行人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目前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注册号 91421000178966806F住所 荆州市东方大道 68 号法定代表人 吴学民注册资本 50,692.3266 万元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新材料产品及装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石英材料、玻璃材 料、特种纤维材料、复合材料及制品制造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经营范围 口,但国家限定公司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 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实验室检测、校准、检验、货物 查验的技术服务;房屋租赁。 (二)发行人系股票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34 号),对发行人报送的《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作出批复,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620 万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有关规定,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三、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通过书面核查方式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本次发行预案》、近三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2019-2021 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合法合规情况的说明》、《半导体用石英玻璃材料扩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新材料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募投项目备案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并核查了天眼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的 法律意见书官方网站公示信息,同时本所律师前往了发行人所在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派出所;另对于本所律师认为有必要向发行人相关人员进一步确认的事项,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过前述核查过程,本所律师就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的核查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所有发行对象认购价格相同,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发行人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共 6 名,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及本次发行的要求和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最终发行对象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陆号)职业年金计划-浦发银行),共 6 名,不超过 35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董事会未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根据《本次发行预案》以 法律意见书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53.19 元/股,不低于发行人定价基准日(即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故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故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规定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审核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适用 法律意见书简易程序的情形:情形;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及《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 10、问答 20、问答 13、问答 14 的相关规定:资,不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投资金融业务等财务性投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另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 10 的相关规定。使用,未经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另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发行人半导体用石英玻璃材料扩产项目、武汉菲利华新材料研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投资影视或游戏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收购企业股权,不用于跨境收购。发行人已经充分披露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事项,经《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分析论证, 法律意见书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发行人不存在在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再融资事项时将已投入的资金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的情形。 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为 2,659,706,281.55 元,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50.83 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5,723 万元,本次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本的 30%。 本次发行属于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再融资时间间隔的规定。根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规模综合考虑了发行人现有的资金情况、实际运营资金需求缺口以及发行人未来发展战略,整体规模适当。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产占用情况,论证说明了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及《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 13、问答 14 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发行监管问答》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具备法律规定的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性条件。四、发行人的设立 鉴于发行人为已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且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对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发行人设立过程中资产评估、验资程序、发行人创立大会程序及所议事项,设立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设立行为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结论性意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法律意见书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核发了《关于核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34 号)文件。本法律意见书引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对发行人设立合法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不再就上述相关问题进行专门论述。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资产完整,在人员、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关联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经营的能力。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其经营范围为:“新材料产品及装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石英材料、玻璃材料、特种纤维材料、复合材料及制品制造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实验室检测、校准、检验、货物查验的技术服务;房屋租赁”。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销售等业务合同,发行人是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立足于石英玻璃领域,主要从事新材料产品及装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石英玻璃材料、石英玻璃制品、石英玻璃纤维材料、复合材料及制品的制造与销售等业务,专注开发气熔石英玻璃、合成石英玻璃、电熔石英玻璃与石英玻璃纤维及制品,主导产品有石英玻璃锭、筒、管、棒、板、片,光学合成石英玻璃,石英玻璃器件,石英玻璃纤维系列产品,石英玻璃纤维立体编织预制件,以及以石英玻璃纤维为基材的复合材料。其产品广泛应用于半导体、航空航天、光学、光通讯等领域。 综上,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在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内。 发行人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对外贸 法律意见书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资质文件并经湖北省应急管理厅考评为湖北省轻工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并取得军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军工业务相关许可和认证资质。发行人已取得上述主营业务所需的主要业务资质证书和相关认证证书,可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根据发行人组织机构图、部门职责描述表等文件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在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上不依赖于任何企业或个人,能够完全独立有序地开展所有业务。发行人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能够独立支配和使用人、财、物等生产要素,顺利组织和实施生产经营活动。故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业务体系。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人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规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 家 贵、吴学民先生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天眼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直接和间接控制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任何企业。 根据发行人《2019-2021 年审计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其报告期内的重大采购、销售合同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在其经营范围之内,需凭许可证经营的项目已取得相关的业务许可证。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 家 贵、吴学民先生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不低于 5%的情况下不会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发行人的商业机会,不 法律意见书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并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履行前述义务,否则其将向发行人承担赔偿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书式档案、相关资产权利证书、机器设备购买凭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的公示信息,各发起人的出资均已全部投入到发行人。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房产、土地、专利、域名、在建工程、机器设备等资产,该等资产不存在现实的或者潜在的法律纠纷,发行人已经具备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运营系统和配套设施。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资产及权属状况进行的详细核查,发行人的该等资产由发行人独立享有,具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以资产、权益或信誉为各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或干预发行人对该等资产的经营管理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保公积金缴纳凭证、组织机构图、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均配置了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9 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套会议文件,发行人的董事和监事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选举产生,股东未违规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并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发薪酬的情况。发行人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和领薪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9-2021 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银行开户证明、《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资料,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并聘请了专职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全面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发行人独立开立了银行账户,独立运营资金并独立对外进行业务结算,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故意欠税、漏税等行为,不存在发行人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税款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人员花名册》、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相关议事规则、《组织机构图》、部门职责描述表,发行人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完备的治理结构,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自身经营、管理、发展需求设立了技术中心、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审计部、证券投资部、信息化部、采购部、质量部、工程部、纤维与复合材料事业部、石英事业部等部门,通过聘用、劳务派遣方式配备了各岗位的业务工作人员,该等部门和人员依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三家分公司——上海研发分公司、武汉研发分公司、上海石创荆州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发行人目前的内部组织架构如下: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和控制权,不存在干预发行人机构独立运作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故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合署办公、机构混同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行人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并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发行人根据自身需要建立了内部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发行人有自主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所需的经营场所、经营资产、人力资源等条件,发行人不存在依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才能取得业务收入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具有独立性,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六、发起人和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设立时的工商档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法律意见书(http://www.gsxt.gov.cn/)、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的公示信息,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发起人和主要股东如下: (一)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菲利华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包括邓 家 贵、吴学民等 49 名自然人。发行人设立时,上述发起人的资格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序号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北京汇宝金源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注:邓 家 贵、吴学民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股 5%以上股东邓 家 贵、吴学民、汇宝金源具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资格。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设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设立”。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上市及上市后历次股权变动均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邓 家 贵、吴学民持有发行人股份无质押情形。 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资质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如下: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 新材料产品及装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石英材料、玻璃材料、特种纤维材料、复合材料及制品制造 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理局 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实验室 检测、校准、检验、货物查验的技术服务;房屋租赁 石英玻璃及制品、氧化铝制品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不含法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 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审批的项目) 理局 一般项目:从事光电子器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石英玻璃制品、半导体用石英环的生产,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理局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国际贸易,转口贸易,第一类、二类医疗器械、劳防 用品、洗涤用品、环保用品、卫生洁具、矿产品、汽车及零配 件、摩托车及零配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电子产品、机械设 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化工产品及原料(危险化学品、监控化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 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除外)、石英材料、制品及 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设备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相关配套 服务,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环保技术领域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环保信息咨 询;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承办展览展示;安全环保材料和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光电子器件、半导体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石英玻璃制品、光学玻璃制品的加工与销 合肥市高新开发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选矿;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玻璃制造;光学玻璃制造;玻璃纤维及制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 品制造;非金属矿物材料成型机械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 理局 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法律意见书 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技术推广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 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科技推广 和应用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 防设备制造;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 管理咨询;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高性能 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特种陶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 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 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理局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技术玻璃 制品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 陶瓷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 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理局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石墨及碳素 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玻璃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 造;技术玻璃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理局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新材料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石英材料、玻璃制品、特种纤维材料、复合材料及制 上海研发分公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 司 监管局 检验、货物查验的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新材料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武汉研发分公 司 让、技术推广;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 局 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以总公司名义从事:从事光电子器件技术领域内的技 上海石创荆州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石英玻璃制品、半导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 分公司 体用石英环的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 理局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当地工商/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2019-2021 年审计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采购、销售合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业务定位如下:序号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及业务定位 发行人是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立足于石英玻璃领域,主要从事新材料产品及 装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石英玻璃材料、石英玻璃 制品、石英玻璃纤维材料、复合材料及制品的制造与销售,专注开发气熔石英 玻璃锭、筒、管、棒、板、片,光学合成石英玻璃,石英玻璃器件,石英玻璃 纤维系列产品,石英玻璃纤维立体编织预制件,以及以石英玻璃纤维为基材的 复合材料。其产品广泛应用于半导体、航空航天、光学、光通讯等领域。 中益(泰兴)从事安全环保工业布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主要产品包括 电子玻纤布、高强玻纤布、碳纤维布、石墨烯纤维布、石英玻璃纤维布等。 合肥光微主要从事 TFT-LCD 及半导体用光掩膜基板精加工业务,该项目填补 提升光掩模版行业的自主可控性。 湖北石创主要进行荆州半导体器件加工项目的筹备和建设,该项目主要是提高 上海石创在半导体石英器件加工制造领域的生产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目前 法律意见书 取得业务经营资质证书情况如下:序号 主体 资质名称 颁发机构 证书编号 发证时间 有效期 湖北省科学技术 厅、湖北省财政 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 务局、湖北省地方 税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备案登记表编号: 备案登记表 案登记机关 03033019 海关报关单位注 海关注册编码: 册登记证书 4212260028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局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 发行人 理局 质量体系认证证 书 GB/T 19001- 中国新时代认证中 注册号: 湖北省轻工行业安 安全生产标准化 证书 达标企业名单公式 环境体系认证证 intertek 职业健康安全体 intertek 湖北省科学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证 厅、湖北省财政 2022.11.15 书 厅、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备案登记表编号: 备案登记表 案登记机关 00948419 进出口货物收发 海关备案编码: 潜江菲利 货人备案 4212965075 华 湖北省主要污染 湖北环境资源交易 鄂环交鉴字 中心 【2020】0210 号 证书 质量体系认证证 书 GB/T 19001- 中国新时代认证中 注册号: 法律意见书序号 主体 资质名称 颁发机构 证书编号 发证时间 有效期 书 ISO Certification intertek 职业健康安全体 系认证证书 Limited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 高新技术企业证 员会、上海市财政 书 局、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备案登记表编号: 备案登记表 案登记机关 04030618 海关进出口货物 海关备案编码: 构备案 海关注册编码: 环境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 GB/T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 质量管理体系认 上海石创 证证书 GB/T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 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 有限公司 登记编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登记 理信息平台 城镇污水排人入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 嘉水务排证字第 排水管网许可证 局 010130102 号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 容 15 沪 N00672 记证 监督管理局 (20) 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备案登记表编号: 备案登记表 案登记机关 00948427 湖北融鉴 海关进出口货物 海关备案编码: 收发货人备案 422096002C 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备案登记表编号: 备案登记表 案登记机关 02704479 海) 法律意见书序号 主体 资质名称 颁发机构 证书编号 发证时间 有效期 证书 3122431302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 高新技术企业证 员会、江苏省财政 2 书 局、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备案登记表编号: 备案登记表 案登记机关 04214271 中益(泰 52001Q 兴) 知识产权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 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 GB/T 北京天一认证中心 注册号: 海关进出口货物 泰州海关驻泰兴办 海关备案编码: 收发货人备案 事处 3212965005 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备案登记表 案登记机关 合肥光微 海关进出口货物 海关备案编码: 收发货人备案 34013614AP 除上述资质外,发行人已取得军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军工业务相关许可和认证资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因已到期或拟到期正在重新申请的资质证书外,发行人相关资质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公司已获得所从事业务内容所必需的主要业务资质,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范围未超过资质范围,公司合法取得并有效维持上述资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是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立足于石英玻璃领域,主要从事新材料产品及装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石英玻璃材料、石英玻璃制品、石英玻璃纤维材料、复合材料及制品的制造与销售,专注开发气熔石英玻璃、合成石英玻璃、电熔石英玻璃与石英玻璃纤维及制品,主导产品有石英玻璃锭、筒、管、棒、板、片,光学合成石英玻璃,石英玻璃器件,石英玻璃纤维系列产品,石英玻璃纤维立体编织预制件,以及以石英玻璃纤维为基材的复合材料。其产品广泛应用于半导 已申请并进入江苏省认定机构 2022 年认定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名单中,待取得新证。 已重新申请,并取得审核意见:中益(泰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填报内容符合行业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已通过国环天承(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质量审核;并已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将审核意见提交至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意见书体、航空航天、光学、光通讯等领域;在生产方面,发行人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产品全部由发行人自主设计、开发,根据客户订单合理安排生产;在采购方面,发行人采购模式主要包括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询价采购和物料需求计划采购等;在销售方面,发行人的国内销售模式是直销模式,即通过细分市场和提供差异化产品,采取直销的方式对顾客进行销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资质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中审众环出具的《2019-2021 年审计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向境外出口产品的销售行为,但未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三)发行人近三年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式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2019-2021 年审计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访谈发行人相关管理人员,发行人始终立足于石英玻璃领域,报告期内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比例 根据发行人《2019-2021 年审计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均在 90%以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73,773.64 84,492.44 116,888.22 125,213.42 其他业务收入 4,127.90 1,865.39 5,466.62 2,183.54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4.70% 97.84% 95.53% 98.29%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业务经营所涉及的工商、税务、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土地、环保、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近三年未受到上述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情形。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发行人《2019-2021 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财务会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所处行业、市场竞争、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等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在《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所处行业情况、市场竞争格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采购及销售、主要经营资产等基本情况。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邓 家 贵、吴学民 (2)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汇宝金源 (2)发行人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共有 12 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具体如下: 法律意见书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法定代表人 该 12 家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 潜江菲利华石英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9005788177265C注册资本 3,500 万元公司住所 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盐化路一号法定代表人 孙凯 石英玻璃及制品、氧化铝制品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不含法律、行政法规或经营范围 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审批的项目)成立日期 2006 年 5 月 24 日登记机关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意见书公司名称 上海菲利华石创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5529068046注册资本 3,050.1923 万元公司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 509 号法定代表人 吴坚 一般项目:从事光电子器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经营范围 服务,石英玻璃制品、半导体用石英环的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 2010 年 3 月 22 日登记机关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名称 本颢(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584750273注册资本 125 万元公司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 38 号 1 幢 4 层 401-41 室法定代表人 吴学民 一般项目:国际贸易,转口贸易,第一类、二类医疗器械、劳防用品、洗涤用 品、环保用品、卫生洁具、矿产品、汽车及零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建筑材 料、装饰材料、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化工产品及原料(危经营范围 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除外)、石英材料、制品 及相关设备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相关配套服务,提供相 关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成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24 日登记机关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名称 中益(泰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3MA1ML5HM52注册资本 5,067.036 万元公司住所 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区阳江西路北侧、银沙路东侧法定代表人 李树新 环保技术领域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环保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 询;营销策划;承办展览展示;安全环保材料和设备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经营范围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 2016 年 5 月 20 日登记机关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公司名称 合肥光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W4GW333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公司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0 号创新产业园二期 F1-702法定代表人 吴坚 从事光电子器件、半导体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石英玻璃制品、光学玻璃制品的加工与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经营范围 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21 日登记机关 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名称 湖北菲利华融鉴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9005MA498YMJ4E注册资本 6,185.1851 万元公司住所 潜江市王场镇盐化路 9 号 法律意见书法定代表人 陈友杰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选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玻璃制造;光学玻璃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非金属矿物材料成型机经营范围 械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 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成立日期 2019 年 4 月 30 日登记机关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名称 中志(常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MA247YAGX0注册资本 1,200 万元公司住所 常熟市海虞镇向阳路 19 号法定代表人 李树新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技术推广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 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经营范围 统设计施工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安全咨询服务;安防 设备制造;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玻璃纤 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 2020 年 12 月 18 日登记机关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公司名称 湖北石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00MA7GM84R2X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公司住所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荆州开发区新华路和曙光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 刘聪 法律意见书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特种陶瓷制品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经营范围 备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成立日期 2022 年 1 月 12 日登记机关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名称 上海昭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7BKBFQ7B注册资本 500 万元公司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 655 号 14 幢 201 室 J法定代表人 金晓荣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成立日期 2021 年 10 月 18 日登记机关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名称 武汉菲利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5MABLTYYG4P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大桥现代产业园何家湖街 6 号金地威新江夏智造园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 商春利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功能经营范围 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 法律意见书 销售;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 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成立日期 2022 年 4 月 21 日登记机关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名称 湖北安懿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00MA7MMX8271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公司住所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68 号法定代表人 商春利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经营范围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 2022 年 4 月 19 日登记机关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名称 湖北瑛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00MABM961GXH注册资本 7,000 万元公司住所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68 号熔制大楼法定代表人 孙凯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经营范围 及碳素制品销售;玻璃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销售;模具制 造;模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 2022 年 4 月 26 日登记机关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共有 1 家参股非控股公司,具体如下: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直接或 注册资本序号 公司名称 间接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法定代表人 (万元) (%) 北京宇甲新材料科 发行人持股 49%、范锦鹏 技有限公司 持股 51% 其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 北京宇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005G4P8Y注册资本 1,200 万元公司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顾八路一区 9 号 4 幢 1 层 102法定代表人 范锦鹏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 料制品、陶瓷制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代理进出 口、货物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进出口除外);制造气凝胶。(市场经营范围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成立日期 2016 年 05 月 12 日登记机关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 家 贵、吴学民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天眼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外,邓 家 贵、吴学民未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也未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4)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序号 职务 姓名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形成控制的事由 董事、 荆州市麟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商春利持有该合伙企业 28.5714%合 总经理 (有限合伙) 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法律意见书 董事、副 总经理 董事、 湖北韬怡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周生高持有该合伙企业 7.2150%合伙 副总经理 伙) 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荆州市丰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刘俊龙持有该合伙企业 14.9254%合 (有限合伙) 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5)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序号 职务 姓名 其他任职单位 在其他任职单位的职务 董事、副总经 理 董事、副总经 理 武汉华科大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青鸾创业投资基金(武汉)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上海思之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天津灏洋华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科华银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宁波华慈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湖北科华创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 武汉固德银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湖南省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6)发行人控股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 法律意见书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亦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7)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发行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册资本序 企业名称 /出资总 与发行人的关系 经营范围号 额 水晶、硅石及稀土类的进口销售;蔬菜(包 括干蔬菜)、香辣料的进口销售;光纤设备 的进口销售;广播节目制作业务人员的派 遣;广播节目编辑业务人员的派遣;电视节 持有发行人子公司 日元 与餐饮店经营有关的一切业务;基于出入境 股权 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登记支援机构的业务; 职业介绍事业;劳动者派遣事业;与前一期 相关的咨询业务;劳务管理及人事相关的外 包事业;附属于前一期的一切业务 环境科学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 用;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污染土壤修复;环境保护 监测;污水处理及设施的运营管理;污水资 源化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 保工程设计、施工;特种玻璃添加剂生产、 销售;盐酸(2057)、硫酸(1302)、氢氟酸 (1650)、氟硅酸(740)、硝酸(2285)、醋酸 湖北永绍科技股份 1,200 万 持有发行人子公司 (2630)、液碱(1669)批发(无仓储);环保 有限公司 元 湖北融鉴 20%股权 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服 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类 化学品、监控类化学品)、石英玻璃及其制 品、水处理剂研发、生产、销售;化学试剂 及助剂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 毒类化学品、监控类化学品);建材(不含 危险化学品)销售;水泥制品、新型烧结砖 制造、销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 布。(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 许可后方可经营) 水晶、石英制品生产;铬矿产品的销售;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东海县华凯石英制 2,000 万 持有发行人子公司 品有限公司 元 湖北融鉴 10%股权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机 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意见书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 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技术 推广服务;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 设备制造);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新材料 持有发行人子公司 技术研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 盛禾(常熟)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 理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 展览服务;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 及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 塑料制品销售;防火封堵材料生产;防火封 堵材料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 售;消防器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新型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纤维布、 产业用布、土工用布、涂布的制造。(不含 持有发行人子公司 化工产品);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依法 江苏斯凯氟复合材 2,800 万 料有限公司 元 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 上海菲创企业管理 持有发行人子公司 万元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限合伙) 权 主开展经营活动) 批发、零售兼网上批发、零售:新型材料、 环保材料、防火材料、塑料制品、橡胶制 品、玻璃钢制品、建材五金、装饰材料、树 脂材料、玻璃钢材料、电子元器件、纺织 品、纺织原料、工艺品、化工用品及涂料 持有发行人子公司 浙江豪纳新材料有 1,000 万 (以上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 限公司 元 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 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 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分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深交所披露的相关公告内容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需求,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向关联方租赁房屋及向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均为日常经营性的 法律意见书关联交易,具备必要性、持续性和真实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未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发行人利用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实现报告期收入增长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相关关联交易的价格均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与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相同或类似交易之间的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经通过制定《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等制度文件建立了健全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并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程序,该等制度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效落实,能够有效控制公司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风险。 (四)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作出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该承诺合法有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合法和有效的义务,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该承诺得到了有效落实。 (五)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深交所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隐瞒,已充分履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义务。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合法取得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权依法以占有、使用、转让、出 法律意见书租、抵押等方式支配或处置该等土地使用权,且该等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形,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二)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权利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合法取得所拥有房产,有权依法以占有、使用、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支配或处置该等房产,且该等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违章建设情况,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形,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三)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商标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上查询,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 8 项注册商标,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审查信息网站(cpquery.sipo.gov.cn)查询,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与子公司拥有 200 余项专利及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取得上述专利的权利证书或取得合法授权,拥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上述专利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系统网站(register.ccopyright.com.cn)查询,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子公司潜江菲利华拥有一项著作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潜江菲利华,已取得相应的权利证书,拥有合法有效的著作权。上述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子公司(以下合称“权利人”)通过职务发明创造、购买等方式合法取得上述知识产权,已取得相应的权利证书或取得合法授权;该等知识产权不存在现有的或潜在的权属争议纠纷,亦不存在被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申请正在进行无效宣告审查的情形;权利人已取得上述知识产权的审批、登记、注册,且该等审批、登记、注册仍在有效期内;权利人为保持拥有上述知识产权及时足额缴纳了相关审批、登记、注册费用及年费;权利人未将上述知识产权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四)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际顶级域名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了如下域名:序号 网站名称 ICP 备案/许可证号 网站网址 网站域名 通过时间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菲利华石创科技 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上海石创注册的上述域名仍在使用期限内,发行人及上海石创在使用上述域名的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五)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合计 311,413,270.02 元,重大在建工程项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序号 主体 项目名称 账面余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在建工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履行了相应批准或者备案程序,签署了相应工程合同,上述项目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不 法律意见书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六)重大机器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卡片账及折旧明细账》,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按净值金额排序前十大的机器设备如下: 录入日期/序号 所有权人 资产名称 净值/元 开始使用日期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重大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上述重大机器设备均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及权属纠纷情形。 (七)租赁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存在如下租赁房屋:同项下的租赁房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 138 号 4 幢 A 区;面积为 1,271m2;合同期限自 2019 年 8 月 5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4 日止,租赁用途为石英玻璃制品研发和生产;租金为以及上海石创出具的书面说明,出租方合法拥有该租赁房屋,对该租赁房屋拥有合法的处分 法律意见书权,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上海石创依约履行该租赁合同,与出租方之间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同》,该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坐落于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红旗大道;面积为 1,440 m2;合同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租金为 96,000 元/年(含 9%的增值税)。湖北融鉴依约履行该租赁合同,与出租方之间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重大合同的形式、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同依法有效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且不存在潜在的重大法律风险,不存在需变更上述重大合同主体的情形。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2019-2021 年审计报告》以及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报告、《2022 年度半年度报告》及主管部门开具的无违规证明及发行人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除子公司外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21 年度审计报告》、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明细及相关的业务合同和资料,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 法律意见书效。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重大资产收购与出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界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深交所披露的相关公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产收购为发行人收购中益(泰兴)51.88%的股权及对中益(泰兴)进行现金增资,以及收购北京宇甲 49%的股权(对应 588 万元出资)。除此外,近三年发行人未发生过其他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产收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收购股权及增资的议案》,拟受让上海玺斌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斯凯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豪纳新材料有限公司、自然人胡德兵所持有的中益(泰兴)51.88%的股权以及对中益(泰兴)进行现金增资。 (1)2021 年 6 月,发行人与上海玺斌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斯凯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豪纳新材料有限公司、胡德兵(以下合并简称“乙方”)签订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约定发行人以现金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中益(泰兴)51.88%股权;协议还约定了超出承诺业绩部分的估值调整的奖励条款,及未达到承诺业绩部分的估值调整方式。 (2)2021 年 6 月,发行人与上海玺斌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斯凯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学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豪纳新材料有限公司、胡德兵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中益(泰兴)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212.00 万元增加到 5,067.036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855.036 万元,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认购权,并由发行人向中益(泰兴)增加注册资本 855.036 万元,扩大中益(泰兴)注册资本至人民币 5,067.036万元。 法律意见书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付款凭证,发行人已根据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及增资款。更后的《营业执照》。鹏鹏未实缴转让股权对应出资,转让对价为 0 元。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与董鹏鹏签署了《转让协议》。同日,经北京宇甲股东会审议通过,北京宇甲注册资本由 800 万元变更为应 588 万元出资额。2021 年 4 月,北京宇甲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同月,公司向北京宇甲支付 588 万元用于实缴出资。公司收购北京宇甲是为满足上市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拓展公司业务范围、完善业务布局。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北京宇甲采购石英玻璃纤维复合材料及制品所需的原材料。 (二)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合并、分立行为,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至演变”。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或安排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管理人员,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或安排,亦没有签署此类协议或作出任何承诺。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的制定符合制定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报告期末,公司章程的修改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内部决议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发行人制定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根据有关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包括总则、经营宗旨范围和义务、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共十二章,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机构和职位,股东大会为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及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发行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层负责制,经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组织和管理,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在总经理下设置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位,辅助总经理从事相关经营管理工作。 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人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发行人设置了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中心、财务部、证券投资部、信息化部、采购部、质量部、安全与环境部、人力资源部、工程部、纤维与复合材料事业部、石英事业部等职能部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发行人制定并适时修改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 8 次股东大会会议、30 次董事会会议、30 次监事会会议,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及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最近三年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网站查询,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发行人共 9 名董事,其中有 4 名董事兼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3.2.2 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变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就该等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进行了相应信息披露。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中设有独立董事 3 名,根据独立董事任职声明、《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税务登记 发行人按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对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了“三证合一”,发行人现持有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1000178966806F。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1 年度)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所得税税率具体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发行人 15% 潜江菲利华 15% 本颢(上海) 适用小微企业税率 上海石创 15% 合肥光微 25% 法律意见书 湖北融鉴 适用小微企业税率 中益(泰兴) 15% 中志(常熟) 适用小微企业税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优惠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通过相关税务部门网站查询结果、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税务部门实施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2019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凭证、政府补助依据文件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取得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真实、有效。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www.mee.gov.cn)、湖北省生态环境厅(sthjt.hubei.gov.cn)、上海市生态环境局(sthj.sh.gov.cn)等网站及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法律意见书 根据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或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提供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文件、近三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本次发行预案》《本次发行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半导体用石英玻璃材料扩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武汉菲利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材料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等文件及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前次股票发行方案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政府批准、备案,且如本法律意见书“三、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法律意见书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本所律师通过书面核查方式核查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期内与主要供应商、客户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资料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以确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据此来核查发行人书面说明的业务发展目标是否与其主营业务保持一致。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如下: 在“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国家持续加大半导体、航空航天产业扶持力度。在半导体领域高景气度与国产替代相叠加,航空航天领域快速发展,开启全面建设航天强国新征程的引领下,发行人在半导体和航空航天两个市场面临良好发展机遇。发行人制定了“为客户提供最优性价比石英玻璃材料和制品的整体解决方案,引领石英科技创新;扩大石英玻璃纤维产品领先优势,提升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能力,成为国内高端装备的重要供应商”的“十四五”总体战略规划目标。通过拓展业务领域,延伸产业链,实施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双轮驱动,提升组织管控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人才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等举措,持续巩固提高企业行业地位和影响力,使发行人在运营绩效、品牌影响力、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国际化程度方面,处于全球石英行业一流水平。 “十四五”期间,在石英玻璃材料和制品板块,发行人力争成为全球半导体和光学领域最具竞争优势的石英玻璃材料供应商,持续提升石英玻璃材料的市场占有率;光学石英玻璃材料性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成为石英玻璃器件加工领域原厂设备商指定的主要供应商,同时石英玻璃器件加工能力达到世界一流水平。 “十四五”期间,在石英玻璃纤维和复合材料板块,扩大石英玻璃纤维产品的规模和技术领先优势,保持国内市场的主导地位;力争成为国内领先的立体织物供应商;持续推进复合材料项目研发,快速拓展产品应用领域,为客户提供质量稳定、交付快捷的产品与服务。 “十四五”期间,发行人将充分整合内部资源,积极推动各项管理和变革创新;全面推行集团化管控和事业部制架构,确保发行人在经营业绩、运营效率、质量水平、服务能力、客户满意度等方面获得显著提升,位居全球同行领先水平。 法律意见书 “十四五”期间,发行人将完善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责任体系,关注员工、股东利益,维护客户权益,遵守政府法律与社会道德,保护自然环境,节能降耗,融入企业所在社区。履行社会责任,树立企业形象,打造菲利华百年品牌。场、新领域的攻坚战,技术研发和管理创新的持久战。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主要从事新材料产品及装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石英玻璃材料、石英玻璃制品、石英玻璃纤维材料、复合材料及制品的制造与销售;立足于石英玻璃领域,专注开发气熔石英玻璃、合成石英玻璃、电熔石英玻璃与石英玻璃纤维及制品,主导产品有石英玻璃锭、筒、管、棒、板、片,光学合成石英玻璃,石英玻璃器件,石英玻璃纤维系列产品,石英玻璃纤维立体编织预制件,以及以石英玻璃纤维为基材的复合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二十、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外,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发行人及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涉及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确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通过深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本页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 岳琴舫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张永新 明苏苏 吕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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